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局、发改委、监察局:
2007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国家发改委、农业部联文下达了2007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6500万元用于支持我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发挥预期效益,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精神(发改办农经[2007]2713号),现就加强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稳定生猪市场供应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农业(畜牧兽医)、发改委和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责任心,认真扎实地做好项目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快抓紧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二、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1号)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355号)和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8号),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资金专户储存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违反规定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雁过拨毛”,截留挪用,不得以项目管理费、咨询费等名义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支付费用。
三、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管理
1.按照特事特办、适当简化程序、强化地方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的基本原则,建立有效的沟通协商和分工协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管理,要督促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并对所有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是否弄虚作假,是否符合建设标准,包括是否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和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以及经改造后粪污是否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等加强督查落实。
2.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稽查和审计,包括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管理情况等,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目标,省农业厅、发改委和监察厅将不定期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项目建设完成后,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3.行政监察部门要严肃行政纪律,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的管理,实行有效监督,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以及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的,或在项目管理中违反规定严重失职的,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并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处理,对有关人员要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4.为切实加强项目管理,请各地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层层负责的主管部门领导责任人制度,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完善项目资金监督和管理。
四、监督电话
省农业厅:0591-87837179、87846909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0591-87063123
福建省监察厅:0591-87841894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监察厅
二ОО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